437ccm必赢国际教代会工作实施细则

2016-03-28 15:59:36 来源: 437ccm必赢国际我院 分类:教工小家建设 阅读量:

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《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》和教育部、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的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,以及西南交通大学教代会工作实施细则,结合437ccm必赢国际实际情况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是实行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,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。教代会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,支持和尊重院长依法行使职权;院长应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,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。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,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。

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贯彻党的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;正确处理国家、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;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;团结和引导教职工积极投身学院教育教学改革,推动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。

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教代会是437ccm必赢国际的院务公开的主要工作机构。

第二章 职权和任务

第五条 审议建议权。听取院长工作报告,讨论和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、重大改革措施、财务预决算、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等重大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院长向教代会作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。教代会主席团应于教代会召开前,对院长拟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。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听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情况通报。

第六条 审议通过权。审议通过学院内部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、分配制度改革方案、岗位责任制方案、教职工奖惩办法等。

第七条 审议决定权。审议决定学院用于提高职工福利的经费使用方案。

第八条 评议监督权。定期评议院级领导和中层干部。评议的内容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,进行民主测评,评议工作每年进行1次。

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: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正确处理国家、学院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;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,保障职工在学院的主人翁地位,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,紧紧依靠职工办好学院。其主要任务是:

(一)教代会要积极组织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,强化民主监督,积极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,行使好民主管理的权利;

(二)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依法行使管理的职权,积极配合院长及行政开展工作,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;

(三)教代会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学院行政领导,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,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;

(四)教代会应积极引导职工加强自我教育,不断强化职工的主人翁意识、责任意识、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。

第十条 院长要定期(每年至少一次)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,听取意见。学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,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,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院有关工作和问题的讨论研究,必要时,教代会可根据教职工的要求,提请学院党委或行政同意后,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,听取意见。

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

第十一条 凡学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岗教职工,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。教职工代表人数按全院会员总数的20%确定,以工会小组为单位,按一定比例由各工会小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。代表须获得本工会小组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的会员同意才能当选。代表的构成,既要具有广泛性,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、科研为主的特点;其中教学、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%以上,女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。

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,任期五年,到期改选,可以连选连任。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,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,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(撤)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。

第十三条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(撤)换:

(一)违法犯罪,受到刑事处分;

(二)停薪留职,离岗待退、退休、退职离开学院;

(三)出国、外调、病假、事假等半年以上,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;

(四)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。

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,可按民主程序补足。

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因离职、退休、退职、调离本校等原因造成缺额时,可以通过补选补足缺额。补选代表应当履行民主程序。

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:

(一)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有权参加评议学院工作和学院领导干部;

(二)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、建议和提案;有权参加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;

(三)有权对大会议程发表不同意见,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;

(四)有权对学院领导或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,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;

(五)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、阻挠和打击报复时,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、控告。

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:

(一)努力学习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;

(二)提高自身素质,积极参加学院民主管理;

(三)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,认真执行和宣传教代会的决议,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;

(四)密切联系群众,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,做好群众工作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;

(五)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规章制度,做好本职工作。

第四章 组织制度

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。每年至少开一次代表大会。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,大会表决必须有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,选举大会主席团。大会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,任期五年。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:

(一)决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并主持代表大会。,审议大会的议题,提请大会通过;

(二)对院长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;

(三)审议各专门小组组建方案,并提出人选的建议;

(四)听取院工会、专门小组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小组对议案审议的意见,提出大会决议草案;

(五)决定大会筹备工作中的其它问题,开展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;

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,接受群众监督。全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,应认真执行。

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代表设立若干代表组,选举组长一名,副组长一名。

第五章 提案及其处理

第二十一条 提案是教职工及其代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,进行民主监督,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议事方案,根据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法律、法规等,从本院的实际出发,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。

第二十二条 提案内容主要就学院有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有关教学、管理的重大问题;有关群众的生活、福利问题;有关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廉政建设等问题,提出意见、建议和批评,提案要求理由充分、建议具体,以能在学院职权范围内完成为好;一事一案,对相同意见和建议,可联名写出提案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作为提案处理,只作为一般意见:

(一)个人生活、工作的要求;

(二)内容不明确,不具体的意见;

(三)学院领导职务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宜。

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:

(一)在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后都可以提出提案。提案必须有教职工一人提议、二人以上附议方为有效,须在学院工会先登记

(二)代表组或各工会小组负责征集、整理学院职工所提提案,向代表大会报告情况并将提案分别交有关部门处理落实;处理部门回复时限不得超过10日;

(三)工会主席检查提案处理落实情况,必要时可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,在向教职工通报情况的同时将处理情况答复提案人;在下次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。

第六章 工作机构

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,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,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:

(一)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,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,征集和整理提案,提出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,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;

(二)大会闭幕期间,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组的活动,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,督促、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,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、建议,积极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;

(三)大会闭会期间,根据需要可召开代表组长会,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事项,请学院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,并听取意见,解答问题;

(四)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,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,接受他们的申诉;负责对工会干部及代表进行培训,提高工会干部、代表的素质和工会工作整体水平。

(五)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实施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工会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,以上级工会相关法律法规为准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主席团、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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